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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年8月15中共中央批准201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央《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昆明宜良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
(二)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把网络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三)统一组织领导本行网络安全保护和重大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四)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本行网络安全信息汇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信息,组织指导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应当向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报告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包括出台涉及网安全的重要政策和制度措施等。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每年监管单位报告网络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党委(党组)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逐级倒查,追究当事人、网络安全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大型网络平台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

报告和组织处置的;
(二)发生国家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没有及时处置导致大面积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

核制度,完善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中,应当将网络安全建设纳入审计范围。
第九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涉密网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